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
我国在1978年后逐步确立了“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两权分离”制度自始就存在制度理念重效率而轻公平、制度体系重利用而轻所有、权利设计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轻其他农地使用权的制度缺陷,致使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障碍重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克服“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但该政策被形式化地理解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叠加并立的土地权利结构,给农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带来了挑战.“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实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农地使用权三权并立,此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之有效实现的重大政策举措,也是力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到实处的有力工具.
两权分离、三权分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农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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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F301.2;C913.7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016-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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