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引用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这种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理想的法律继受.

制度器物化、国族自觉、司法权威、法律继受

38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1-20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38

2016,38(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