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这种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理想的法律继受.
制度器物化、国族自觉、司法权威、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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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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