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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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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为司法机关发展和充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三种案例类型.在独立适用第2条的情形下,对于立足于权益保护还是直接适用一般条款所表述的原则来确立相关权益或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显示出了某种摇摆不定,这直接导致了一般条款适用模式的缺乏,影响着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确定性.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回归“海带配额案”确立的第2条独立适用的三条件,基于法律所保护权益来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三步走适用模式,明确一般条款适用的二元化结构,确保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这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及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模式、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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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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