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14个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这项由司法解释创设的权力遭遇了严重的实效性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由我国法院系统“政策实施型”制度逻辑、过度科层化的权力组织结构和司法权的行政化等因素所决定的法官行为逻辑,导致了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司法审查的能力存在不足;第二,这项权力本身面临的正当性、合法性疑问,则加剧了法官行使这一权力的消极程度.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可以消解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的诸多问题,仍有待于通过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乃至通过宏观层面的司法制度改革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效、司法审查
38
D925.3;G511.9;D62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