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比较,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实证研究的回归模型构建中存在的哑变量设置以及标准化系数计算等问题;总结出在利用回归模型作为量刑模型预测刑罚量时,必须有较高的决定系数,在利用回归模型分析量刑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计算基准刑时,则不需要有较高的决定系数.在计算基准刑时,拘役判决的基准事实不仅包括血液酒精含量等因素,还应当包括量刑影响因素的参照水平;罚金判决的基准事实则不必然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但可能包括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通过对全国2912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研究,分析出影响拘役天数、罚金数额、缓刑情况的显著因素,并排列出相对重要性顺序;总结出拘役判决的基准事实为血液酒精含量,并据此计算出基准刑,即基准事实所对应的拘役天数回归模型的预测值;分析出罚金判决的基准事实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车型,并据此计算出基准刑;指出缓刑判决的规范化标准同时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认罪态度,并据此计算出参照标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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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抽象危险犯的立案标准研究”14YBA106、2014年部属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醉酒驾驶的定罪与量刑实证研究”201410532022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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