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174条具有明显的特质与重要的功能.在规范性质上,该条为不完全法条与准用性法条,其实质是类推适用;该条表明立法者明确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并明确授予民事法官宽泛的司法造法的权力.从文义上看,得参照买卖合同规定的主体应为民事法官;该条中隐含的规范模态词为“应该”;该条所言参照包括全部参照(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参照)与部分参照(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参照)两种类型.就被参照的规范而言,该条所言“买卖合同”的外延应为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规定.就拟处理的合同纠纷而言,该条所言“其他有偿合同”是一个开放的范畴,一些兼有有偿无偿性的中间型态能否为该条所涵盖不无疑义.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了相当数量的适用第174条的案例,但法院的说理太过简单.第1 74条适用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工作是类似性的认定,而合同性质当属类似性判断中最重要的因素.某有偿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是财产性合同还是劳务性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还是移转财产使用权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等,都会对该条的适用即该有偿合同得否参照买卖合同规定产生决定性影响.在类似性判断中,尤应避免不合事宜地等量齐观.
参照、类推适用、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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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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