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
从历史沿革和立法意图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客观记录审讯内容,保障讯问笔录的公信力和确定力,防止翻供.基于决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有无,不同国家和地区讯问录音录像的制度模式可以分为权利保障型和权力主导型.权利保障模式更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自由和自主选择录音录像的权利,在此模式下,被讯问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肖像权、隐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录音录像具有口供功能.权力主导模式以规制侦查讯问行为为目标,赋予侦查讯问方录音录像的决定权,犯罪嫌疑人一旦放弃沉默往往会被强制录音录像,其供述自由和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被弱化.因亲缘于权力主导模式,加之我国的侦查讯问环境,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难以发挥,所以有必要向权利保障模式转型,实现其功能的多元化.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权利保障模式、权力主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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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4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讯问录音录像理论及实践问题研究”14SFB30022的研究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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