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
转基因作物对其他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分为处于实验阶段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和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实验阶段,转基因作物尚处于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估阶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虽不排除风险,但危险性较低.于实验阶段发生的基因污染,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基因污染一般发生于相邻土地间,侵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应适用物权法第90条之不可量物侵害.基因污染对土地、作物造成有形损害后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因污染导致非转基因作物无法以非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或者只能以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且并非当地惯行做法和不可防范时,受害者没有容忍义务,可以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因污染、危险责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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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752.61;TS2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72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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