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与行政法治的进路
以宪法基本权利观之,行政法肩负着授予、运作、规制行政权力,以实现基本权利功能保障的重要使命.两者之间的内在呼应,谱写了德国行政法学的历史脉络,却在梳理我国行政法学的宪法基础时遭遇了解释困境:作为通说的行政法控权理论,理应生发于宪法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却立基于青睐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宪法规范之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特别安排,根源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并在权力传统与现实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行政中心的权力格局.因此,行政法学回答问题的场域,应从司法中心拓展到行政过程,在关注个人请求权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之外,以行政决策为基本概念,借助行政决策的非正式程序建构,实现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保障.进而,有关以司法中心主义为启动器的中国法治建设模式,也应得到反思.
基本权利、行政法治、行政决策、非正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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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30.1;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耶鲁大学中国中心合作项目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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