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的产物.在规范论的语境中,以规则为基础的阶层构造论和规则—原则论提供了法律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由于规则—原则双重构造模式能实现实践理性的最大化和法治理念的最佳化,因而对应着最优化的法治模型.在理想结构中,法律体系由规则与原则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在现实结构中,由于制度性和方法性联结的可能,规则与原则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
法律体系、阶层构造模式、双重构造模式、法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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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4;F812.42;F299.233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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