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所有权理论、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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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621.5;G2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衡水学院委托项目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