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批判
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义务.对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给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对获取保险产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补.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制度成本、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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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司法部项目“保险合同法结构性变革与制度创新”13SFB3028的成果.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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