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
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不难发现受害人需要就加害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这种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在于解释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采用“规范说”理论.该理论在解释方法上以文义解释为主(偶尔采体系解释).这一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发了其他诸多问题,当被视为该理论的本质缺陷.当该理论被用于未考虑证明责任问题的实体法规范时,必然导致不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的解决之道是,克服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入以规范目的为导向的体系解释方法,重新解读法条之间的意义关联,以确定法规范应然的“请求原因一抗辩一再抗辩”要件.这不仅有利于恰当解决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有助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法解释学的进步.
动物致害、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修正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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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D618;F833.33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34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