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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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受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13BFX093和本人主持的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12YJA820015以及江苏省法学会课题“动产担保物权的叠加和优先次序研究”SFH2013B11的支持.本文同为江苏高校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现代服务业研究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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