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集体共有、社会保障、利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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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行使、管理和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04AFX005的部分成果.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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