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最初提出时具有明显的司法性特征,但随着实践中从司法理解向立法思路的拓展,该政策完成了向“基本刑事政策”的转变.然而,这种扩张解释没有经过系统论证,也不具有全面充分的理由.宽严相济可以在古代的“宽猛相济”中追溯渊源,其中的“宽”就是以对猛政纠偏的面目出现的.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既是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弘扬,更是对以前过度强调“严打”的纠正.立法的特点及基本品质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直接表现为立法政策;认为该政策涵括了立法政策,会导致以下逻辑困境:无法正确处理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重复评价或政策的虚无化;立法有自身的品质要求,其缘由是复杂的,并非宽严相济所能涵盖;如果旧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新法修改,势必不存在所谓“相济”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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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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