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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访处理纠纷的预设模式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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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行政信访、信访处理、权利救济、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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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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