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物权种类和内容、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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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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