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指示交付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占有脱离物、交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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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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