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基于指示交付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

引用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占有脱离物、交付证券

36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8-18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36

2014,3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