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引用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基本国策、国家目标条款、环境保护法

36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2-8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36

2014,3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