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基本国策、国家目标条款、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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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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