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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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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成因包括直接原因、环境原因和心理原因,其中心理原因(主要表现为包括“遂道视野”、“证实偏差”等在内的各种心理偏差)对错案的形成有更根本的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原因,如刑讯逼供、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忽视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等等,都是各种心理偏差的外在表现.而绝大多数环境原因,如不合理的考核方式、司法经费不足等等,之所以会导致错案,主要是因为它们强化了这些心理偏差.根据这些心理偏差对错案形成的可能影响,可以在心理学层面总结出刑事错案的形成过程及规律,而我国近年来纠正的22起刑事错案可以为此提供验证.我国有必要完善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减少这些心理偏差对办案人员的影响,进而更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刑事错案、错案成因、心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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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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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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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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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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