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的地方性试点改革
地方司法机关围绕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的试点改革,其兴起并趋于活跃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特有的刑事司法环境所形塑出来的多种因素与多重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这些试点改革由地方司法机关主导,所以,它们在具体的实施中表现出了一些体现中国司法管理与司法制度的运行特点.实践中各种类型的试点改革共享类似的制度逻辑,具有共通的内在特质.它们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充当全国层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验室”,为刑事诉讼立法提供实证依据与经验素材.作为一种高度技术化的法律改革活动,地方司法机关的试点改革存在诸多必须为我们所正视的技术缺陷.未来应该突破价值论的意识形态藩篱,采取有针对性的弥补措施,促进地方司法机关试点改革的发展.
刑事诉讼制度、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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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项目SKQY2011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四川大学“985工程”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创新基地的资助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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