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适当补偿、给予补偿、分担损失、支付赔偿费用、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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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0FFX009“民法规范论”的阶段性成果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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