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人体法益构造——以人体物性的科技利用为背景
近现代民法体系所持的“人体为主体人格之一部”的立场系建立在传统人物两分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但在处理因人的活体、尸体、离体组织和基因的科技利用所生法律问题上,已显现出部分失灵和易加剧人体物性利用与人性尊严保障之间价值冲突的不足.人与物或人格与财产的区分并非绝对不容许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必要修正.通过逻辑的、价值的、实践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理论上可以得出,有限地承认人体为物,并将“人体财产权”和人类作为物种享有的“类的人性尊严”纳入到人体法益构造体系之中,能较好地克服以上不足.在以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人体或其一部的利用和处分时,应建立和实践“人性尊严关联度原则”.
人体、物、人格、人体财产权、人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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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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