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刑事既判力、程序安定、效力类型、既判力阻却、再审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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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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