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行链上的侵权所得赔偿
在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只能要求发行链第一个环节的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却可以同时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判断赔偿是否超额不应当以权利人在合法发行链上能够收取的报酬为准,而应当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为准,只有超出损害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被侵权人以与侵权人同样的方式利用作品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是以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害.允许权利人获得非法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不构成超额赔偿.在计算上游侵权人应当赔偿的侵权所得时,不应当扣除下游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利用发行权一次用尽或者连带责任的原理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限定在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著作权法、非法发行、发行权用尽、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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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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