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或共同决定”四种程度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中选择适用.
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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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
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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