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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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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