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侵权构成模式、侵权责任、民事权益、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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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总则适用问题研究”项目号11BFX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2JJD820015;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计划“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法域的互动与融合”项目号2012FRLX15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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