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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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07CFX012"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何海波教授主持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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