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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引用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登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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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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