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登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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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4-137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登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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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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