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位及完善
评论报告,争论问题,真正交锋,需要明确研究方法.在此次评论活动中,恐怕先得确定大家是采取立法论还是运用解释论,是哲学思考还是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如果是立法论或者哲学思考,则论者可以自由驰骋,甚至开宗立派;如果采取解释论,就必须受现行法的拘束,"自由裁量"的余地极为有限.本人站在解释论的立场谈以下四点:
第一,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均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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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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