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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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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规范系统、合宪性控制、引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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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272;南京大学985项目资助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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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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