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自愿性的权力保障模式
在我国,通过权利保障维护供述自愿性的理论构想并未透过现行刑事诉讼法全面体现.在供述自愿性的权利保障模式之外,还存在通过外部权力制衡审讯权力,从而间接维护供述自由的权力保障模式.以侦讯的“基本有效性”为外部限度,供述自愿性的权力保障模式应具备如下特征:审讯时间方面,审讯只能在白天进行,且不能持续太长时间,两次审讯之间应有保障受审人饮食和睡眠的必要时间;审讯空间和审讯主体方面,以“平行式”空间布局为基础,配之以独立、尽责的场所管理者;审讯工具方面,应配置自动化的或由审讯场所管理者独立操作的审讯记录、监控设施.新刑诉法和警务机制改革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权力保障模式的基本内容,但单一的权力保障模式不足以解决强迫性审讯的所有问题,保障供述自愿性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权利保障机制与权力制衡机制的有机结合.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供述自愿性、权利保障模式、权力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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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得到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x 201105;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的共同资助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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