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之本土路径
美、德、日等国已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选择,而我国实务仍呈纷乱状态,至少有三条路径并存.既往的标的论低估了新、旧说之差异,高估了新说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功效,诉讼标的相对论对新、旧说之折中并不合理.事件说在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上最为彻底,而其缺陷其他诸说也有.国内法院普遍排斥竞合合并、预备合并,现行法苛待诉的变更,多数当事人系本人诉讼,故本土目前不具备采新说、事件说和相对论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路径也不可采,只能采旧说.但应通过释明等措施尽力减少其负面效果,并朝新说乃至事件说努力.
诉讼标的、EOS案、事件说、竞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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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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