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解释
学者从矫正正义视角作出的研究只能部分解释实践中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以风险控制为视角,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均可视为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充分利用二者的双边优势,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应当保持制度上的合作.当环境管制标准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查漏机制”弥补环境管制标准的执行不足.这要求法院充分尊重管制标准,并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当环境管制只能设定最低限度的“门槛性”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补缺机制”弥补管制标准的设计不足,法院因此要为排污企业“量身定做”最佳的行为谨慎标准,并在必要时否认合规抗辩的效力.由此形成的制度合作框架从根本上解决了环境管制标准的侵权法效力问题,并能够对相关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解释.
环境管制、管制标准、侵权责任、合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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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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