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梅案”与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机制——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
基于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吴梅案”中确认的规则只是对“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阻碍生效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效力扩张到二审和解协议.对“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允许继续执行.此种规则可以拓展到其他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执行中的和解异议不能纳入执行异议中处理.如果允许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可能会带来新判决与原执行行为的冲突问题.对此,现行法尚无法解决.
民事诉讼、判决后和解、执行异议、吴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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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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