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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观检讨

引用
当前环境法学表象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专业性不强的危机,其根源在于较为落后的法律观。在一些环境法理论中作为言说基础和前提预设的“法”与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法”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法律道德主义色彩浓厚、与科学规律界限不明、主体性缺失、孤立立法、与传统法的关系失当五个方面。法律观偏失的环境法学研究在实践中只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无助于环境法治的实现。要想获得理论提升和实践突破,环境法学必须对自己的核心任务和研究范围作出准确定位,牢牢把握法的本质特征,加强本土化研究,尊重现行法,采取现实主义思维,实现向法学的回归。

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法治、法学方法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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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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