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
将自然资源界定为准物权的客体,只有将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排除于准物权的体系才可成立,且需要进一步类型化。对于野生动物,至少有三种解读,即原物与其成分及其关系、单一物与集合物简单对应关系、单一物与双重集合物对应关系。每种解读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不尽相同。“一定之水”与“局部的水资源”所指向的对象在实质上相同,而非不同,但以哪个为基点,在理论说明上会有微妙的变化。狩猎权的客体不是单一的个体野生动物,也不是单一的狩猎场所,而是一定的狩猎场所与其承载的局部的野生动物资源。
准物权、自然资源、客体、单一物、集合物
D92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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