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侵权法、权利、利益、法教义学、法政策
D91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09YJC820116;德国洪堡基金会,”德国总理奖学金”Bundeskanzler--Stipendium项目资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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