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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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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可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对其设立详实的程序规定,以利实行.重建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两种制度;对因重建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应采纳当代比较法的共同经验.小区内特定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全体建筑物的”一揽子”重建,应实行二重多数决制度.为了顺利实施重建,还有必要厘清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的复旧(修复)与重建的关系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罹受灾害全部灭失时再建与重建的关系.

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重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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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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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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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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