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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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招标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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