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完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宪法原则、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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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ZD033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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