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裁判规范
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司法中援引或运用一定规则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规范.裁判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援引一定规范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规范;另一种是法官运用一定规范而构造的裁判规范.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既可以被法官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规范,也可以被法官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原材料”加以运用.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些制约性条件,需要法官识别民间法,也给法官增加了论证义务,以便使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或者以民间法为据构造裁判规范时,获得当事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接受.
民间法、裁判规范、援引的裁判规范、构造的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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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