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人格上财产利益之保护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人格权、人格上财产利益、公开权、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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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Y1001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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