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
围绕合同债权的拘束力问题,存在着债权一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国合同法在总体上选择了合同构成.但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无论立法者还是解释者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上述两种构成的存在和意义,而是误用了早已扭曲变形的严格责任体系和过错责任体系作为理论工具,导致合同法在立法和解释上都夹杂了很多债权一债务构成的成分,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体系矛盾,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法律效果的偏差.这些矛盾和偏差需要通过用纯粹的合同构成对现行的合同拘束力理论进行重构方能化解和矫正.
合同拘束力、债权-债务构成、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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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外国人招聘研究者项目S-09130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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