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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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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抽象人格权、人格层次、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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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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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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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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