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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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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所涉主体为基点,通过考察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四类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所承载的不同角色和功能,可以抽象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两种模式.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属于自上而下模式,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强化了该模式.面对当前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自上而下的规制模式在风险议题形成、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面临全面挑战.相互合作的规制模式有当代政治法律理论和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经验的支持,有助于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所需要的理性与感情、科学与民主之间寻求尽可能的平衡,符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现实需要.在规范层面上,该模式的制度框架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制度构成.

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食品安全法、行政法学

33

F721.7(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0924028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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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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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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