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
当前乡村司法呈现出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法治化和治理化两种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是治理化形态.综合考量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双二元结构形态可以呼应乡村社会的司法需求,回应乡村纠纷的延伸性和非适法性,适应中国乡村的经济基础.在很长时间内,乡村司法都应当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乡村司法、治理化司法、法治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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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60
201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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