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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野下的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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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死亡赔偿、损害填补、多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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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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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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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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